-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2-19
- 【生效日期】2009-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沈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粮食局为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有关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质、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是否相符的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三、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分为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
(三)清查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选调和安排清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四、进度安排
进度安排共分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月中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和分工,召开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完成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全市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有关地区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完成全市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接受省政府的重点复查。
(五)抽查阶段。5月上、中旬,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粮食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报告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实行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责任人签字和检查记录留底备查等制度。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参加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强化纪律约束。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政策,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四)落实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按程序申报,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对清查工作将给予适当补助。在费用使用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附件:沈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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