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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发〔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2-26
  • 【生效日期】2009-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拉萨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决定

(藏政发〔2009〕1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8〕73号)、《西藏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建设厅考核和推荐,经2009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拉萨市为2008年自治区园林城市。

希望拉萨市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的标准,认真总结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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