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9
- 【生效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我市就业形势,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切实把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就业者、基层政府和广大社会组织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有效调动广大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吸纳就业的积极性,切实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认真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稳定就业补贴,对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2009年对已缴纳我市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2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延续至2009年底。2009年起3年内,全市各类企业录用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统筹区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目前的11%临时下浮为5.5%,临时下浮时间至2010年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重点扶持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创业活动。强化各类创业平台对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全市研发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服务业产业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各类基地每年要新增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来基地创业。基地资金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每个创业平台支持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具体创业平台名录和责任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镇创业,兴办小农场、小畜禽水产养殖场、小超市及各种技术服务类企业,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开展创业政策资助活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落实。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兴办的实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贴息、创业补贴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09年底。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今明两年,在全市招聘4000名高校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1000名充实到农村从事中小学教育,1000名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000名充实到学前教育机构,1000名推荐到现代物流企业及平台基地工作。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计划,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现代物流企业积极接收相关专业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动员企业及社会组织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促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统筹见习资助政策,有序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学生到见习基地见习的服务工作,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2009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承担10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毕业生见习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的生活补助,对接收见习毕业生人数较多、贡献较大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其中市级单位(按纳税口径确定)由市财政解决,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的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适当的生活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城乡各类劳动者的针对性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助,经费由相应渠道支出,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支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结合自身所学专业,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劳动力、复退转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免费创业培训。以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围绕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机设备维修等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厨师、餐旅服务等农家乐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以在岗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与其务工岗位技能提升相对接的职业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
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制度,实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制度,完善培训鉴定补贴与职业资格(技能合格)证书相挂钩办法,提高培训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培训项目探索实行教育培训券制度,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培训市场公平竞争。
六、加大对重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加强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优质服务,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城乡困难家庭申领助学贷款的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帮助其实现就业。从2009年起,原实施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800元。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实行经济补助。对就业有困难的复退转业军人、被征地劳动力和长期在宁波工作目前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
七、通过物业公司化服务,开展公益性岗位支持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轨道。落实责任,由各区政府负责,确保城区1998年以前竣工的现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全部实行物业公司的保安、保洁管理服务。各区和所在地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公司,通过公益性岗位开发资助的方式明确考核办法,落实中标的物业公司吸纳符合困难条件的人员参与就业,实施市场化运作。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保安、保洁物业公司化的试点工作,今年各县(市)区试点不少于5个农村社区。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农办及综治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分级负责,形成共同促进就业的强大合力。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就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快重准实地打好稳就业、促就业、帮就业的“组合拳”,广泛开展就业的服务活动和创业的资助支持服务活动,努力实现促就业与扩内需、调结构、办实事、保增长、促和谐的统一。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活动,建设宜居宜业城市。要加强督查和舆论引导,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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