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56号
- 【发布日期】2009-03-26
- 【生效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州和县市区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指挥与协调
3.4 应急结束
3.5 调查与评估
3.6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基本生活保障
4.3 交通运输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财力保障
4.6 保险理赔
4.7 治安、交通维护
4.8 上访与协调处理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公园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和交通客运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拥挤、踩踏伤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成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军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信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公共场所Ⅰ、Ⅱ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州和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形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发生Ⅱ级及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市州、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公安厅和当地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市州。紧急情况下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核实事故信息,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省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做出应急响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及时传达,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公共场所发生Ⅲ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市州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Ⅳ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县市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3.3 指挥与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结束
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情况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
3.5 调查与评估
公共场所事故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会同建设、安监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同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3.6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组织专题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以及通过省内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4.2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4.3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4.6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承保标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4.7 治安、交通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4.8 上访与协调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众上访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事故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取证等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订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要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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