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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42号
  • 【发布日期】2009-03-31
  • 【生效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4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特困居民殡葬消费压力,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车辆遗体接运(本溪县、桓仁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3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1个普通卫生纸棺。

(五)1个普通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国办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准,到属地申请办理。免除费用对象在本市死亡,但是到本市之外其它城市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政策。免除费用对象在外市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市(县)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死者原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手续。由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按属地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给予现金补助。

四、免除费用补助渠道

(一)对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核定总支出,并在预算中安排。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补贴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

(二)每年1月15日前,市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向市民政局报送上年度《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表和汇总表》,由市民政局对各区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对象和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助款按年度分别划拨到市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账户。

(三)本溪县、桓仁县减免对象属原本煤公司、桓仁铜锌矿人员的,由两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底与市财政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是事关民生,解决城乡低保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这一惠及民生的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配合,搞好衔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工作纳入我市现行社会助救体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制度。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做好牵头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城乡低保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并随死亡低保对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殡仪服务单位要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审核确认、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的工作,简化工作流程,服务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是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城乡低保对象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为城乡低保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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