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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9〕50号
  • 【发布日期】2009-04-22
  • 【生效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9〕50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字〔2009〕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银监会主席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有关工作。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明康 银监会主席
成 员: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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