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60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银川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银川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部署及全国、区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之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时间安排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开展。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定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和区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将“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4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开展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开展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市)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组织督查检查,全面总结反馈(10至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下旬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市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自治区安委会。
(四)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三项行动”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县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力戒形式主义。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把“三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内容落实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到职责明确,不留死角,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政绩(业绩)考核、警示(告诫)谈话、执法监督、问责追究等手段,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三)突出重点,协调开展。在开展“三项行动”过程中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开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 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到“三项行动”的各项活动中来,增强开展“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并认真处理安全生产相关举报,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将开展“三项行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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