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9〕39号
- 【发布日期】2009-04-25
- 【生效日期】2009-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
(冀政函〔2009〕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年)》已经2009年4月20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年)
为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根据《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在总结《河北省“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三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制订本规划。
一、基础与条件
(一)产业现状。
1?金融机构规模不断壮大,经营实力有所增强,机构门类较为齐全,金融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我省各类金融机构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组成的银行类机构;以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组成的证券期货类机构;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保险类机构;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08年末,有2家政策性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全省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9958家。证券公司法人机构1家,证券营业部65家(其中外埠27家),服务部61家(其中外埠12家);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机构1家,营业部16家。省级保险公司35家,保险分支机构3371家;保险中介机构98家,分支机构31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075家。非银行金融机构7家,其中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有分支机构,信托、租赁、财务公司各1家。同时,随着金融产业改革的深化,全省形成了“一办一行三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
2?金融市场发展势头看好,竞争能力有所提高。近几年,我省金融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36%,2008年达到419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59%,金融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6%,直接拉动经济增长0?2个百分点,全省金融从业人员达40万人。货币市场发展步伐加快。截至2008年末,全省银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7709?02亿元,增长23?36%,居全国第8位;各项贷款余额9453?30亿元,同比增长16?97%,居全国第10位。2008年实现账面利润199?6亿元。资本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08年末,全省有上市公司56家(其中境内36家、境外20家),股票57只,累计直接融资870亿元。其中2008年直接融资210亿元,占全部融资的比重达到14?72%。保险市场规模持续快速增长,2008年保费收入达到480?59亿元,增速居全国前列,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8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为3%,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689?91元/人。
3?地方金融机构初具规模,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08年末,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11家,省农村信用联社1家,市级联社3家、县级联社155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合作银行2家。村镇银行、信托、租赁、财务公司各1家。小额信贷组织137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32家、扶贫社2家、村级互助社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380家,典当行132家。地方银行类和非银行金融资产规模达到5808?18亿元。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中介法人机构各1家;保险中介法人机构98家;地方证券期货类和保险类金融资产规模合计30亿元。经过多年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服务“三农”、县域经济、支持个体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问题。
1?金融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对经济的贡献度较低,金融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2008年存贷比为53?38%,在全国属于偏低水平。
2?金融结构矛盾突出。主要是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场主体数量偏少、活力不足、实力不强,外资银行和省级商业银行、法人保险公司尚属空白。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只有6家入驻河北,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发展缓慢。
3?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不高,规模偏小,盈利能力较弱,再融资能力亟待加强。基金、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小,柜台交易市场还未建立起来。现代金融工具运用少,金融产品单一,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缓慢。各级政府主导的投融资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融资能力偏低。
4?地方金融机构实力相对薄弱。城市商业银行规模偏小,资产质量较差,整体竞争力不强。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艰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5?金融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中介及担保机构数量相对匮乏,金融政策支持、人才支撑力度不够。2008年全省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0?3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42个百分点。
(三)面临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1?未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近几年,我省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呈现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的良好态势。2008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16188?6亿元,居全国第6位,同比增长1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41?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95元,为我省金融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我省地处我国第三经济增长极,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崛起,将加速我省沿海经济格局的形成。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将保持10%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人口将保持千分之六的年均增长率,企业融资将逐步走向多元化,规模迅速扩大,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巨大商机。
2?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将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从国际形势看,国际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金融与经济呈现出互动、融合和渗透的特征,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显。从国内情况看,我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给地方发展金融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一些省市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提出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努力把金融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抢占经济发展新的制高点。北京市提出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天津市利用政策优势,正在着手建设“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浙江省提出要把金融产业作为第一增长极培育。我省环绕京津,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应利用京津金融资源,大力培植、发展河北金融产业。从自身发展看,我省金融产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期和发展期,面临由传统金融到现代金融、由封闭金融向开放金融的转变,健康发展的主基调已经形成,正步入科学发展的新轨道。
3?我省金融生态环境改善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把发展金融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个重要的主导产业来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在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上,我省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诚信建设,化解金融风险,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为金融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加快金融改革开放步伐,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的多层次需求;借助京津金融业优势,推进京津冀金融一体化,不断提高我省金融产业的实力、活力、竞争力,形成产业增长极;以防范风险、推进创新、营造环境为着力点,努力把金融业培育成为金融产业,实现由金融大省向金融强省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京津冀金融一体化主动融入原则,加快发展金融产业。我省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必须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推进京津冀金融一体化进程,优化全省金融产业布局,充分利用北京金融资源和天津的金融创新政策,促进利益分享机制加速向我省传导。
2?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着力推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把引进金融主体、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培植地方金融总部放在优先地位,下大力优化县域以下农村金融体系,积极构建竞争力强、服务高效的地方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金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3?坚持开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原则,不断提高金融产业竞争力。正确把握当前金融国际化趋势和发展特点,全面推动金融产业的观念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存贷比例,降低不良贷款率,加大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提高金融产业竞争实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从2009年到2013年,全省金融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2%左右,达到750亿元左右(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2007年价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扣除每年物价上涨因素),保持金融产业较快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银行业:到2013年,力争新增中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5家,提升区域性金融总部1家,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0000亿元左右,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8500亿元左右。全省建立起种类齐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竞争充分、运转高效、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有力的银行类机构体系。
证券业:到2013年,力争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5家,累计融资金额1500亿元左右。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券等融资规模达到1000亿元左右;争取建立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左右。全省直接融资总规模力争达到3000亿元左右。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建成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种类齐全、各类证券机构较为发达的证券市场体系和有效的监管体系。
保险业:到2013年,力争全省中外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达到45家,保险业务总收入9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0%以上。力争组建全国性法人保险公司1―2家,保险深度达到4%左右,保险密度达到1300元/人左右。建成主体多元、产品丰富、服务广泛、布局合理、诚信规范、监管有效、运营安全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其他金融业:到2013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实现翻番。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金融产业布局,推动京津冀金融一体化。
1?大力开展金融合作。把握河北金融产业发展定位,实现与京津的互动发展,推进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利用京津发达的金融市场,建成京津冀支付结算服务系统,推动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支付结算和产品创新,推动征信系统一体化、产权和票据市场一体化。在京津周围建设金融聚集区和金融服务区。加强与北京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和天津市创建“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的互动,积极与其打造金融合作共同体。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金融卫星城,注重发展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对接,加快金融产业的发展。
2?建设金融中心城市。以省会经济为依托,以整合省内金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本利用率为重点,通过建设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创建具有全省金融决策中心、监管中心、信息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等功能的金融中心城市。
3?创建离岸金融市场。以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为依托,以外向型、开放型和创新型金融为主旨,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在条件具备时打造离岸金融公司聚集区,把曹妃甸建设成我省与国际金融接轨的平台,为冀东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撑。同时,对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其衍生品开展先行先试,从体制和机制上为全省金融改革开辟一条全新的途径。
4?建立开放的资本市场。以渤海新区建设为依托,以私募股权基金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各类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券,推进房地产及其他企业固定资产的证券化。加快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公司建设,不断开发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为冀中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二)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汇聚金融资源。
1?深化银行业改革。支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深化改革,建立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服务功能,发挥银行业领军的作用。
2?壮大股份制商业银行。支持引导我省现有6家股份制银行增设网点、延伸服务,逐步引进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外省城市商业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将全国性名牌股份制商业银行多数引进。
3?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重点引进有实力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来冀设立中国总部、分支机构或出资设立法人外资机构。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增强金融市场活力。
4?引进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国内金融机构总部的支持,争取来冀设立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数据备份中心,不断增加市场主体,提高金融机构集中度,增强吸引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着力组织国有大型企业在国内整体上市,培育一批民营企业到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和引导创新型小企业适时进入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市,重点推动一批条件成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精心培育香港市场的河北“板块”。围绕培育若干产业龙头,建立新时期标志性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兼并收购、整体上市等实现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规模和运行质量,力争形成一批具有河北特色的上市公司群体。
2?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3?大力发展期货市场。引进省外期货公司,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多元化;培育期货机构投资者;发展订单农业,鼓励涉农部门及生产、加工、流通和外贸企业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在我省钢铁、矿石主要集散地,组建我省钢铁、矿石期货交割库。
4?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省内投融资机构联合省外规模大、实力强的法人机构组建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规范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促进社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5?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省产权交易中心与京津交易所合作,尽快建立京津冀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权、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我省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产权交易。
(四)加快保险市场发展,切实增强保障功能。
1?积极培育和壮大保险市场。把保险业发展纳入金融产业全局统筹安排,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提高全社会对保险业的认识,普及保险知识。稳步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类型,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包括民营和外资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实现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2?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建成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内控严密、综合竞争能力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企业。
3?拓展保险服务功能。继续推进省政府与各保险公司总部的战略合作,围绕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积极协调各保险公司总部运用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点工程,提供配套服务;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拉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探索我省政策性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大力开发保险新产品,拓展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意外伤害险等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发展各类职业赔偿责任保险;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新产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城镇化战略提供保障。
(五)发展地方总部金融,培植金融控股集团。
1?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增设支行,5年内城市商业银行在全省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30%。整合地方金融资产,建立区域性商业银行,发展地方总部金融。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增资扩股,扩大石家庄和唐山市商业银行规模和资金实力,提升为跨区域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增资扩股、联合重组、改制上市等方式,着力做优做强地方商业银行,增强地方金融区域聚集能力、辐射能力和调控能力,5年内向域外增设分支机构。
2?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利用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资源,鼓励县级联社和市级联社加快股份制改造,在省联社相对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入股。鼓励市、县级联社参股省联社。争取5年内县级联社30%改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条件成熟时,争取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
3?组建注册地在河北的法人保险机构。5年内筹建立足河北并逐步向全国延伸的法人保险公司,开办综合性保险业务,并兼顾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切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4?支持省级投融资机构做大做强,加大融资力度,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抓紧组建和整合城建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充分发挥投融资功能。
(六)推进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产业全面发展。
1?积极推进机构创新。发展壮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支持我省财达证券、恒银期货、渤海信托、金融租赁公司增强实力、完善功能,在区域内发挥龙头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建设,争取5年内50%的县(市)建成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力争全省绝大多数具备条件的县(市)都能建成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2?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引进和开发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实现融资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传统金融业务改造升级,探索现代金融业发展模式,加快金融工具、技术、服务、市场和机制创新,盘活现有存量,发展表外业务,提高存贷比例,推动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适应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需要,及时提供各类理财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保障金融产业发展。
1?实现地方金融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从将金融作为投融资工具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实现由注重融资功能向发展金融产业的实质性转变;从片面求大求多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实现由注重发展规模、速度向追求规模、速度与效率协调的转变;从惧怕风险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实现由注重防范风险向防范风险与科学发展并重的转变。确立金融经济发展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发展金融产业的共识。
2?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办的力量。各级政府成立专司其职的金融协调办事机构。设立河北省金融产业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知名金融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会成员,为全省金融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切实发挥河北省货币信贷执行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及时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信息,加强地方产业政策与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新农村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
(二)多措并举,努力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制定优惠政策。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综合扶持政策,完善落实金融机构来冀设立金融总部、后台服务基地和分支机构奖励办法,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人才来冀落户和发展。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由人民银行逐步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整合成一个高效的跨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信用为保障、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
3?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制定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办法,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互动,切实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企业借重组、分立、股改、破产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土地、项目、贷款审批、环保治理等方面共同制裁。
4?搞好金融生态市、县、乡创建活动。将金融生态建设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市、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进金融生态市、县、乡(镇)建设,提高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覆盖率,形成有利于我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提高金融产业对外开放水平。
1?加强京津冀金融合作。借助环京津区位优势,建立京津冀金融交流合作机制,制订金融合作战略规划,推动深入合作。促进金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协会的交流,构建区域金融合作平台,实现金融运行管理的全面对接,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国际化水平。大力推进京津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扩大在冀业务,鼓励参股我省金融企业,发挥其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优势;加强京津冀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产品设计、行业监管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业的竞争力。
2?加强环渤海金融合作。加强与环渤海省会城市、中心城市金融业的交流,加快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大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力度,实现环渤海区域金融产业的共同发展。推动建立各省市金融学会、金融监管部门、中心城市间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和跨区域经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间开展相互持股、业务合作和人才交流。
(四)实施人才战略,为金融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1?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发金融产业人力资源,开展金融系统员工培训。有关部门与金融院校联合建立金融干部培训基地,不定期组织市长、县长、行长(经理)培训班。加大河北金融学院、河北大学和河北经贸大学的建设,使之成为我省金融人才培养基地。
2?建立和完善选人用人的考核激励机制。地方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全部面向全国聘任,实行任期目标岗位责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进一步改革金融企业现行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驻冀各类省级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继续实施“金融贡献奖”考核评比。鼓励金融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交流挂职。
3?研究出台引进优秀金融人才的措施。把培养吸纳聚集人才作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大力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吸引国内外高素质人才,尤其是金融产业急需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精通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创新技术的高级人才来河北创业和发展。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1?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组织的作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规范信息通报程序,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金融产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处置金融风险应急办法。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税务、审计、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共同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监管合力,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有关执法部门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金融安全体系。
4?建立业内防范风险机制。金融企业在调整优化结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的同时,要注重从源头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5?发挥金融同业协会的规范自律作用。组建河北省金融产业协会,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组织自律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纠纷协调、信息沟通、协助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金融产业规范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