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116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墓清理整顿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墓清理整顿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了墓葬治理工作,拆迁“三沿五区”坟墓,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违法占用土(林)地擅自扩建墓区、违规建设超面积墓位、无序承包经营公墓以及乱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既浪费了大量的土(林)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又严重违背党和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八部委的《通知》要求,从今年2月起至7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公墓行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公墓建设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组织监察、民政、发改、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公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公墓行业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科学的墓葬意识,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
二、明确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所有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二)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
1.清理非法公墓。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建办并出售墓位的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国家八部委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使用土地的,结合违法土地专项整治活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进行处理。对非法建办的墓地、骨灰存放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或封闭管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罚款或其他处罚;对影响环境的,应责令违法建办者限期拆迁或平毁,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查处公墓规划、土(林)地使用违法行为。对公墓建设规划审批、土(林)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未经规划、土(林)地使用审批,或非法占用土(林)地扩建墓区的公墓,分别由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法人和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已建成一定规模墓位的公墓,又未违反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旅游区规划等,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补办公墓建设规划、土(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划定红线,严格执行。
3.整改违规超面积墓位。2006年5月15日全市墓葬专项整治开展以后建造的超面积坟墓、墓碑的墓位,严格执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所产的费用,由公墓法人承担。
4.禁止非法预售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及乱收费行为。对以“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人预售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对违反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位(格位)以及公墓管理维护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规范公墓承包经营行为。对辖区内公墓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承包经营时限每轮不得低于20年,低于20年的为无效《合同》。公墓承包《合同》内容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在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公墓承包经营中标者与公墓法人代表签订,公墓承包人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只能安葬本村死亡人员骨灰或遗骸,禁止承包对外开展销售墓位的活动,违规承包对外销售墓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促进我市公墓建设的健康发展。这次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在宁波市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要求,调整充实本级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力量,认真抓好辖区清理整顿工作,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做好省、市检查组的迎检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8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墓葬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
(二)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在开展这次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解决当前公墓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期的规范管理,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划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本地区公墓发展建设布局规划的制订工作,加强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土地法》、《森林法》以及《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加强对公墓建设用地、林地的审批和监管;物价(发改委)部门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墓收费价格标准,杜绝公墓单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葬法改革,全面推进“绿色殡葬”建设,对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无证无照异地设立墓位销售点等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各职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
通过公墓清理整顿,各地要大力倡导文明丧葬、“绿色殡葬”新风,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行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坚决制止建造家族墓、豪华墓等现象以及乱葬乱埋等问题。要着力推动“绿色殡葬”工程建设,加快公墓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建设进程,把推广生态葬法同引导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革除丧葬陋习结合起来,采取宣传、执法、价格、服务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各界逐步接受生态葬法、“绿色殡葬”的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