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
  • 【发布日期】2009-05-05
  • 【生效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我局于2005年7月1日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承担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及相关咨询工作。该专家库在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原审评专家任职已届满,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并建立新的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现将有关审评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1.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了解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管理法规;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4.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5.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7.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8.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方式
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适时予以调整。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工作。
联 系 人:周素娟
联系电话:010-63703355转412
电子邮箱:zsj@zybh.gov.cn
传 真:010-6370355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1118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