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5-05
- 【生效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规范用地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严格实施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得到有效扭转。全市各地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保护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方百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镇乡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和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的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违法用地的发现率。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罚、处分,对制止无效或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书面抄告(违法用地抄告办法见附件)或移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抄告单后,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土地审批程序取得相应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办理通电、通水、通气等业务;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将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和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商铺、市场的单位(个人),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三、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合查纠机制
(一)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海洋和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河道、海域和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其他部门也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查纠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警务联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和人员,积极开展联合执法。
四、强化考核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先进镇(乡)街道评选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平安宁波考核、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等工作挂钩。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
各县(市)区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警;达到10%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确保我市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15%。
(三)建立土地监察重点镇(乡)街道整改制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土信访和维权维稳工作,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土地违法案件高发的镇(乡)街道列入土地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其各类建设用地审批。
(四)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含开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宁波市违法用地抄告办法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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