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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9]88号
  • 【发布日期】2009-06-03
  • 【生效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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