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73号
- 【发布日期】2009-06-05
- 【生效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逐步扩大。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特别是2008年秋季开始我省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普通高中政府办学的责任
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按照管理体制,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新建、扩建或改建已经产生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做出计划予以偿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适度把握普通高中的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做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学校规模轨制和课程设置要求,核定学校教师编制,足额、择优配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提高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整体实力。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有关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晋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于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分别由省教育厅及各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中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招生广告。
三、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标准
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和省定的选修课程必需全部开设,特别是要切实保证体育、音乐、美术课程的有效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课程;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开设丰富多彩、有鲜明特色的校本课程。要尊重和保障学生选择课程,普通高中学校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得早于高二学年第一学期。
四、科学评价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
普通高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客观、全面的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以落实课程标准的程度、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程度为主要依据。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向普通高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各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资助贫困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得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尤其是省市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应起带头作用,模范执行相关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职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其他机构举办的补习班兼课。对有补习愿望的高中毕业生,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教育资源进行安排疏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考补习班要严格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数量,不得挤占普通高中正常的教育资源。
六、严格加强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以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和放假、开学时间。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双休日、节假日由学生自主支配。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作出合理安排,不得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严格限定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统一考试次数。普通高中学生每一模块学习结束,除可参加由市或学校组织的模块考试外,各市和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组织对高中学生进行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各市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学校之间自行组织联考或其他形式的统考测试。
七、严格加强高考信息管理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精神,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保密工作。从2009年起,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要采取措施,确保高考分数统计完毕后,高考考生能够准确地查阅到本人的考试成绩信息,录取通知书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学生电子学籍注册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所有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一律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八、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监管责任。要督促学校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保障高中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情况严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违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民办普通高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市、县要撤销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一年度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省教育厅要加大对规范办学的督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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