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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3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9
  • 【生效日期】2009-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33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33号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相关实施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3号, GB 19213-2003《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以下简称GB19213)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再颁发依据GB 1921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将GB 19213从《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编号: CNCA―01C―015:2007)规定的检测标准中删除。

二、对于已经颁发的依据GB 1921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人应于2010年6月1日前,根据产品设计制造标准,完成依据GB15579.1-2004或GB15579.6-2008的样品检测,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依据GB 19213的认证证书,2010年9月1日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相关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五、本公告中对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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