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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127号
  • 【发布日期】2009-07-09
  • 【生效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二○○九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府发电〔2009〕1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发电〔2009〕1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源头治本,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强化隐患整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帅文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彪、市安监局局长杨小平为副组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杨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重点内容

(一)综合内容

1.2008年至今排查出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2.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3.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多个系统同时生产和建设,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

(二)重点行业领域

1.煤矿重点排查和督查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排水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突出防范瓦斯、透水等;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非煤矿山重点排查和督查病、险、危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坍塌、防溃坝等;井工矿山汛期落实防洪措施;加强火工品管理,防意外爆炸、防流失等。

3.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严防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

4.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5.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等。

6.道路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超限、超速等。

7.水上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无证非法载客、超载等。

8.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各类消防隐患,严防火灾、踩踏等。

9.冶金有色、铁道、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五、督查形式

市安委会根据各区(市、县)、各行业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督查,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事故多发的区(市、县)和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市各有关部门对所监管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开展全面督查。

六、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由各区、市、县和部门部署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查问题、找隐患,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区、市、县督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由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辖区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要全面,不能留死角,要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按照挂牌督办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产或取缔。

(三)市各有关部门督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由市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必须由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必须做到对每个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部位)进行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带头实施,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与“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共同促进工作完成。

市安委办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集中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彻底排查和排除。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深入扎实,确保实效。各级各部门在组织督查的过程中,要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尚未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确保取得实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各级各类检查人员要对所检查的地区、项目、内容负责,落实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凡检查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导致事故发生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密组织,确保质量。为确保隐患排除治理和专项督促检查质量,各单位除认真组织好现有的监管监察力量参与检查外,还要聘请相关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专长。

(五)严查事故,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完善各项安全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别于7月31日前、8月17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促检查阶段性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表格报市安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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