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豫政〔2009〕54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9〕54号)
各产烟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管理,优化收购环境,确保烟叶收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做好2009年烟叶收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护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叶市场管理,规范烟叶收购秩序
各产烟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精神,强化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抓好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干扰破坏活动,确保烟叶收购秩序稳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做好烟叶市场监管工作。烟草部门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内部监管工作;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发生恶性事件。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计划,加强合同管理
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坚持合同收购是规范收购行为、稳定收购秩序、实现订单农业、保护烟农利益的有效办法。各级政府及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政策,教育烟农按合同要求到约定烟站交售烟叶,为烟草部门按合同组织收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烟叶产区烟草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进行收购,对超计划、无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要建立合同公示制度,对合同签订情况和烟农烟叶交售数量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合同面积内,确因丰产超计划的烟叶,要在2010年1月1日后收购。各级政府不得以税定量向烟草部门下达烟叶收购任务,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外地烟叶,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收购款
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9年烟叶收购价格及补贴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93号),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收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要加强对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烟叶的单位,坚决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政府对烟农的补贴在烟叶收购结束后必须兑现。
各级政府要协调财政、烟草、金融等部门、单位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烟农“打白条”,确保烟农的合法利益。
四、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维护本地烟叶收购秩序,不得干预烟叶收购等级。各级烟草部门要切实落实《烟叶收购等级质量管理规定》(国烟办〔2009〕174号),加强质量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坚持国家标准,把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和等级纯度作为重点,维护我省烟叶市场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烟农的教育培训,完善收购组织方式,结合预检,将提高分级扎把规格和把内纯度作为重点,杜绝异腰多腰、掺杂使假等手工规格不规范和混部、混级、混色现象;要准确掌握和执行国家标准,完善封闭收购、编码验级、微机收购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收购烟叶,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收购,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又要防止压级压价损害烟农利益;要坚持约时定点、批量交售,提高收购工作效率,减少烟农排队等候时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烟叶收购质量监督,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
五、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解决烟叶收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在烟叶收购过程中,烟叶产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关心支持“三农”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关注烟叶、关心烟区、关爱烟农,满腔热忱地为烟农搞好服务,正确处理烟农、企业、政府三方的利益关系;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各类问题,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烟草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收购等级平稳。农业、公安、监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金融及烟草等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维护收购秩序,确保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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