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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人规〔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7-20
  • 【生效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是指经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准,参加省"三支一扶"服务的我市生源和本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

第三条 我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各项工作,积极提供组织保障。

市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本市"三支一扶"工作政策,组织招募我市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团市委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落实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三支一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及光明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协助落实本辖区户籍"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内各高等院校负责落实本校"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等工作。

第六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服从"三支一扶"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应跟踪了解"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发掘优秀典型并进行大力宣传。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帮助。

第八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按照"三支一扶"毕业生意愿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继续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终止人事代理服务并将人事档案调出的,按有关规定免费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由市人事部门将其《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应组织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回深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有需要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对服务期满的,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招考职位面向社会人员或应届毕业生的条件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报考公务员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市困难家庭"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本市公务员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进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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