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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07-30
  • 【生效日期】2009-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监察局、规划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劳动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信访局 市劳动局 市林业局 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不准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

(二)坚持“征谁的地给谁补偿”原则。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必须依法平均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落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受理征地申请;已经落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坚持“征谁的地给谁补偿”。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土地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三)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准暗箱操作,以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四)坚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被依法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在批准征地前,各相关地区必须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确定每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的,不予受理征地申请。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已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相关地区应将其纳入城市或城镇居民管理,并享有同等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五)坚持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原则。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街道)“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未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分配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乡镇(街道)代理部门根据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完善方案确定程序

(一)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四)上报各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三、分配办法

(一)在各地区土地、农业、民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征地补偿费用。

(二)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三)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六)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优先或主要用于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地、鱼塘、荒山、荒沟、荒地、荒滩、村庄道路、企业占地、其他隙地等土地资源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需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享有分配权额。

(八)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

四、加强领导

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适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政策指导;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和农业部门监督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认真查处各个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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