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美术教育人才,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试行)》(教体艺〔2005〕2号)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课程纲要》是我部关于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本科课程建设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各有关高校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评估、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我部对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点进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课程纲要》所列的课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试行)》中列出的必修课程为主,其他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等,各校可参照本《课程纲要》的精神制定。
《课程纲要》列出的教学基本内容,是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编排体系和具体的教学安排等,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课程纲要》自201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我部将在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确定《课程纲要》教学试点学校。请有申报意向的学校认真填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试点学校申报表》(见附件4),并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申报表寄交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艺术处,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电子邮箱:meishushidian@126.com。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电话:010-66097189。
请各地将此文件转发至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doc
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doc
3.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编制的说明.doc
4.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试点学校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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