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92号
- 【发布日期】2009-08-12
- 【生效日期】2009-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对村庄建设的引导作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于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优化村庄空间和功能布局,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 基地,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划定规划区域内的村庄重点应包括:
(一)村委会驻地的中心村;
(二)列入省、市、县土地整理、库区移民、塌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拆迁等建设项目范围的新建型村庄;
(三)列入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的示范村;
(四)高速公路、铁路、省道沿线,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已完成规划编制的村庄,长江江心洲、外滩圩、行蓄洪区的村庄,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庄,以及村庄布点规划中取消的村庄,可不再编制规划。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村庄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兼顾民风习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量力而行,以满足建设需要为前提,注重实用性,不搞“一刀切”。
(二)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合理确定村庄规模,优化村庄住宅和公共设施空间布局。规范土地整理,充分利用荒地和废弃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三)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政府、规划编制人员和群众的交流,把政策法规、群众意愿、规划人员专业构想有机结合起来。
三、工作要求
(一)村庄规划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上位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教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凡列入省、市、县土地整理、库区移民、塌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拆迁等建设项目范围的村庄,应坚持高标准规划,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满足新村建设和防洪防灾需要。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其他村庄的规划编制,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建设基础、村民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简要实用,对农民建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发挥指导作用。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村庄的规划编制,应对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进行分析,确定保护范围和内容,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
(五)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
四、工作措施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于2009年9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村庄规划编制经费。要将规划编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实行目标考核,确保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组织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专业人员,深入村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规划编制工作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抓紧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进度缓慢的市、县要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全省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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