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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办〔2009〕101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全市环境安全,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按照省、市有关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化工企业污染隐患排查。从排查结果看,我市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环境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09〕235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不留隐患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全面、准确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监督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要求,依法整治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格标准,依法停产整治。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 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 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 对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予以搬迁或转产;

5. 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对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紧开展验收工作。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应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

(二)对临近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实施限期搬迁;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或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对环保手续完备的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四)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不完备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产生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以及其他经营环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六)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七)对符合挂牌督办和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的,要按要求挂牌督办、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认真核查,健全档案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二)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三)对临近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核查,上报已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组签名表。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风险,应同时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或搬迁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实施搬迁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

(五)对因违反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要上报整改通知书。涉及经营危险废物的,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有关查处文件及法律文书。

四、对照标准,逐家验收

企业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一)现有生产设施及生产规模由具备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环评报告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并且通过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应有环保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文件。

(三)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满足生产需要,经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现行标准要求。

(四)编制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满足环保要求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建设落实到位,岗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档案齐全。

(五)固体废物管理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有三防措施齐全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获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范围开展工作。

(六)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五、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化工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沈庆怀任组长,市长助理罗慧、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民、市环保局局长李明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为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本次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整治行动负全责,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要针对排查结果,列出拟关闭拆除、搬迁改造及原址保留的企业名单,并制定整治措施、时限、标准,确定责任单位。8月底前,将本县(市、区)化工企业整治方案报化工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要依法向有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电、停水,吊销暂扣证照等手段,确保全部企业按要求、按标准、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各项整改措施必须于9月20日前完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化工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执法,热情服务。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每季度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同时,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使企业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熟悉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及相应应对措施,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搞好指导服务。

(四)定期通报,年度考核。9月份,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拟保留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9月20日前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根据《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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