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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撤销违规设立开发区(园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62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撤销违规设立开发区(园区)的决定

关于撤销违规设立开发区(园区)的决定

(甬政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督察督察意见书》(沪〔2009〕4号)的督察意见,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鄞州区和北仑区违规批准、擅自设立的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工业园区予以撤销,同时废止违规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鄞州区和北仑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拟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主动对照检查,发现类似情况,及时清理整改。

国务院对开发区(园区)的设立条件和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各类产业基地的审批、设立,要与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定相衔接,与依法管地用地的要求相吻合,切不可为违规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开方便之门。要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上,放在培育新型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上,着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委、规划局、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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