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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公交(通)〔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深公交(通)〔2009〕36号)




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市区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了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和路段

(一)罗湖口岸片区:

区域:沿河路(含沿河路)、北斗路以西,和平路(含和平路)以东,春风路以南。

(二)皇岗口岸片区:

区域:皇岗客运站片区;

路段:福田南路(滨河路交界路口以西路段)、皇岗路辅道(公交分局路口以南路段)。

(三)福田口岸片区:

路段: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

(四)深圳湾口岸片区:

区域:后海大道以东、沙河西路以西、东滨路以南、望海路以北。

(五)福田保税区片区:

区域: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包括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

路段:桂花路(贡门以西段)。

二、限制通行时间:每日0时至24时。

三、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四、请广大市民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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