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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报2010年惠民行动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09-11
  • 【生效日期】2009-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报2010年惠民行动项目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报2010年惠民行动项目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按照《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哈政办发〔2008〕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早谋划明年惠民行动项目,请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提报2010年惠民行动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报内容

(一)扩大就业方面;
(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面;
(三)便捷出行方面;
(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方面;
(五)增强群众娱乐文化、旅游休闲方面;
(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方面;
(七)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方面;
(八)加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
(九)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方面;
(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
(十一)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和便民服务方面;
(十二)解决群众诉求和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方面;
(十三)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方面;
(十四)扩大城乡弱势群体救助范围方面;
(十五)城乡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方面;
(十六)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

二、提报方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可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地区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建议,并结合实际开展好本地区的惠民行动;同时按要求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的项目建议。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可根据本部门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社会公众通过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提报需纳入市级惠民行动的项目建议。

三、提报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提报的惠民项目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既要注重解决2010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又要立足长远保证解决问题效果的稳定性;既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又要符合我市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既要在思路和方法上大胆创新,又要充分体现政府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各地区、各部门提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点工作,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项目资金为公共财政投入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投入,并确保资金筹措到位;当年启动,有明确的工作标准、预期效果,当年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三)各地区、各部门提报的项目必须明确原因、具体内容、方式、方法、所需资金数额、来源、预期效果、牵头部门和承办部门等,其中资金需市财政和市财力投入的,提报前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并得到落实。

(四)各地区、各部门提报项目时要认真填写《惠民行动项目填报表》,并附提报项目的情况说明,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地点:市政府主楼2311室,联系电话:0451―86776528,传真:0451―86776529,电子版发至huiminxingdong@harb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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