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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9〕135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 【生效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9〕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的方针,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调动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创业之城。

(二)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劳动者走自主创业之路,通过自主创办新的生产和服务项目或企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经过2年的努力,使我市创业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2009年到2010年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力争2年内为10万人提供各类创业服务,扶持3万人创业成功,带动就业15万人。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占当年新增就业人数比例不低于25%,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

2009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2010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比上年度增加8%,创业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存活率(存活1年以上的企业占同时期新创业企业的比例)达80%以上。

小额担保贷款每年新发放额度达到4亿元。

2009年全市创业引导培训5万人,SIYB创业培训2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80%,2010年创业培训人数比上年增长10%。每年参加创业实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

做好创业基地建设规划,力争每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

二、创建工作重点

(一)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以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善腊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创业工作的部署,在积极配合做好全民创业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与全民创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创建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根据其有关创建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全市创建工作方案、创建目标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创建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检查和考核。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深入推动创建工作。

2.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升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加快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慎用“司法介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建立健全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3.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典型事例,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并颁布《全民创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到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到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特别是在生态农业、都市型工业、装备制造业、光电子信息、创意产业、软件产业、信息及外包服务业、居民服务业、连锁商业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2.降低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该住所为违法建筑及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情形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但可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的,可予办理住所登记手续。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1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3.拓宽融资渠道。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引入、设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设立首期出资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对列入后备改制、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分阶段补贴。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按照《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通过对合法经营的典当行的服务费补贴,支持创业者以典当方式获取创业营运资金。

4.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1000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实施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为初始型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宽松的征管环境。对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新增税收中增列5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各区大力推进创建工作。市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按各区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创业服务提供量、新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拨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人民政府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典当融资补助等各项创建工作支出,以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各区也要从实际出发,为创建提供资金支持。

(三)强化创业培训

1.加大创业培训规模和力度。动员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要的创业培训体系。依托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大力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每月定期举办“创业武汉”系列公益培训活动,打造公益创业培训品牌。探索适合不同对象要求的培训模式和培训技术,针对高校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推行“订单式”培训,采取“企业提供岗位,政府组织培训”的模式,提供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为一体的定岗培训综合服务。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通过案例剖析,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不断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合格者积极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

3.加强创业实训。依托都市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再就业基地,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推进创业实训项目试点,形成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为缺乏工作经验的创业者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搭建创业实践的平台。

(四)强化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服务组织。建立市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和劳保等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有意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建立创业诊断服务的专家队伍,定期开展日常性的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项目评估论证,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2.加强项目引导。收集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大、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便于创业者参与的项目,逐步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举办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活动,将项目推荐给创业者。如具备一定条件、规模,还可适时举办“创业项目博览会”,为创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依托各级社团组织、各类专家及成功企业家,成立包含各类专业人才的创业导师团,积极开展开业指导、创业项目评估论证、企业诊断等服务活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

3.做好创业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依据自身资源条件,加强引导,注重各类专业市场和楼宇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创业场地和设施。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构建广大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基地,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百千万”工程,在中心城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和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专门开辟初次创业场地。

4.夯实网络平台。做好“全民创业网”的网络建设和维护,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充实服务信息,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增强链接功能。加强区级全民创业网络建设,积极与市级创业网络实现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区级政务中心创业服务网络化建设。各相关市直部门结合已有网络资源,开辟全民创业服务窗口,明确服务信息和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提供良好服务。

(五)强化工作考核

1.建立健全促进创业的指标考核体系。把创业政策完善落实情况、创业培训质量、创业服务效果、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市、区及有关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2.强化创业工作目标的督促检查。市、区对创建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同时建立创业目标任务督促和考核制度,实行逐月报告、定期督查、随时抽查、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市里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对各区创建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考评,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目标全面落实。

3.建立创业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制度。考核评估主要依据4个方面进行评估:新增创业人数台帐是否健全,表、卡、数据是否统一;新增创业人数统计是否来源于当年企业新增从业人员、新增个体经营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综合参考第三方评价、居民满意度;统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3方会审评估和确定的指标数据。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各区年度就业资金分配、当年单位评先以及奖励挂钩。考核评估完成后,将对创建中创业环境优良、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创业城市创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责任分工

市直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单位职能特点,根据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围绕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平台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服务体系等相关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信委(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草拟全民创业综合性政策文件;研究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任务,向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分解落实建议;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千亿板块百亿园区”创建;健全市级创业服务体系;编辑全民创业工作简报;承担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人保局(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支持;落实科技人才创业的有关奖励政策。落实全市创建工作目标;加强与市经委(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以创业促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初始创业政策;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创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吸纳再就业人员;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市教育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文化局:负责宣传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政策措施;传播全民创业的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的舆论氛围;塑造具有武汉特色的创业文化;支持文化领域的企业创立和发展。

市监察局:构建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战略对策和政策措施,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全民创业指导目录;负责放宽民间投资领域,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营造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平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创业环境。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民营科技百星工程;支持引导科技人员创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完善自主创新体系;规划指导科技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相关经济、科技指标完成情况。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支持职工、青年、大学生、妇女创业。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财政支持,支持全民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

市城建委、市交委:负责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创造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平市场环境;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支持创业主体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规划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物流业中的创业企业、民营与外资企业发展;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二次创业平台。

市城管局:负责在城市管理方面研究制定支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政策,处理好城市管理与活跃经济的关系;落实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

市农业局:负责扶持农业劳动者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立和发展。

市卫生局:负责规范和简化医疗等企业的创业登记前置审批环节;支持民营与外资企业进入公用事业等相关领域。

市商务局:负责规划指导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中的企业创立与发展;负责支持境内外人员来汉创业、引导外资外地企业来汉投资兴业,推进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加快集体企业改革。

市国土规划局: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规划指导房地产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按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公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构建全民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商局:负责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公众自主创业;做好全市企业登记数、新增注册资金、企业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创业企业商标保护;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整体质量素质;提供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咨询、培训和援助;支持创业企业、中小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

市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对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提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纳税情况。

市经发投公司:负责推动本公司所属担保机构为全民创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是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机制。要制订本辖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扶持力度,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加快各类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监测服务体系。

四、时间安排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协调推进。今明两年的创建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按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工作要求分三阶段把创建工作抓实抓好。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9年7月―8月)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工作措施。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时出台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2.营造舆论氛围。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引导广大群众敢于创业、善于创业、诚信创业。启动创建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宣传创建创业性城市的重要性及意义,在全市掀起创业热潮。

(二)贯彻落实阶段(2009年9月―2010年10月)

1.每季度召开1―2次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政策落实与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2.进一步宣传动员,在新闻媒体上推出“全民创业”专栏,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一批成功创业、率先崛起、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企业家,宣传在全民创业工作中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部门,宣传干部群众投身于全民创业行动所体现出的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风貌。

3.检查、督促各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宣传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创建工作中解放思想、创新观念、锐意进取、扎实苦干的先进典型。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

召开创建创业型城市总结大会,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表彰一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以及全民创业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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