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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10-15
  • 【生效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9〕34号)




为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今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达2000余万人,约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10、全省总人口的1/4。他们大都处在生育旺盛期,且长期人户分离,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省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令第555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两个加快”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不断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一)服务均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严禁户籍地跨区域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区域协作。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省际、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召开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区域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突出区域协作的重点,积极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我省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省市开展区域协作,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涵、提高协作质量。突出区域协作特色,在成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试点。以成都经济圈流动人口协作平台为载体,逐步扩大协作范围,在2011年前建立成熟的区域协作制度,深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逐步形成全省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现居住地在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要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登记备案。完善个案协商处理制度,在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发现地或现居住地要与户籍地主动联系、协商处理。两地协作中出现的争议,在双方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居住地要完善村(居)民小组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物管人员为主体的信息采集网络。户籍地要依托村组,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关爱留守家庭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同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乡(镇)、村(居)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个别地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诱因。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深化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加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分类指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全面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以奖代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平时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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