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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1097号
  • 【发布日期】2009-10-27
  • 【生效日期】2009-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1097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吉环函〔2009〕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应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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