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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飞龙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函[2009]245号
  • 【发布日期】2009-10-30
  • 【生效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飞龙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飞龙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川府函[2009]24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飞龙峡省级森林公园的请示》(自府〔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同意设立飞龙峡省级森林公园。公园名称:四川省飞龙峡森林公园。公园面积:21?803平方公里。公园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6′4″-104°41′10″,北纬29°11′40″-29°16′30″。行政区域包括自流井区荣边镇尖山村,农团乡红岩村、东风村、东升村、草堂村、新国村,漆树乡杨柳村。

森林公园内原有的权属关系不变。由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组织编制《四川省飞龙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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