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地税告〔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11-26
- 【生效日期】2009-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5号)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促进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汇总方式进行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持储存介质进行申报;支付人数较少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及其操作手册、问题解答,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同),点击“下载专区”-“新网报软件及资料”。
扣缴义务人下载《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包括数据导入模板、申报表格式),可登录我局网站,点击“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个人所得税”。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视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我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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