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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10〕278号
  • 【发布日期】2010-03-19
  • 【生效日期】2010-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0〕278号)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泰产险〔2010〕43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章程增加“第四十一条”,具体内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其任职资格应经主管机关核准,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应该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应至少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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