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10〕30号
- 【发布日期】2010-03-26
- 【生效日期】2010-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汕府〔2010〕30号)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假烟、加工假烟原辅材料和手工包装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印制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四)非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五)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烟叶、烟丝、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六)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制售假烟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揭发、举报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