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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10〕30号
  • 【发布日期】2010-03-26
  • 【生效日期】2010-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汕府〔2010〕30号)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假烟、加工假烟原辅材料和手工包装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印制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四)非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五)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烟叶、烟丝、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六)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制售假烟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揭发、举报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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