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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 【发布日期】2013-10-15
  • 【生效日期】2013-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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