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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7〕35号
  • 【发布日期】2017-04-05
  • 【生效日期】2017-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
 国办函〔2017〕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使用“国家南海博物馆”机构名称的请示》(琼府〔2017〕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南海博物馆馆名可定为“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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