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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宣布“藏币”作废的布告
  • 【发布单位】82402
  • 【发布文号】[59]筹布字第003号
  • 【发布日期】1959-08-10
  • 【生效日期】1959-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宣布“藏币”作废的布告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宣布“藏币”作废的布告

(59)筹布字第003号

查原西藏地方政府印发之“藏币”,为三大领主用以剥削人民和上层反动集团用以支持叛乱的工具,使西藏人民受到很大的损失。本会为了保护人民利益, 稳定市场金融物价,活跃城乡经济,决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兹作如下规定:

一、 “藏币”为非法货币,自即日起宣布作废,禁止使用。

二、 自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起,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具体收兑时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三、 禁止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藏币”出入我国国境。

四、 有关收兑“藏币”的比价及兑换手续等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规定公布之。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望全体人民切实遵照执行,违者依法论处。
此 布
代理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
副主任委员 张国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
阿沛・阿旺晋美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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