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1980年1月7日川府发〔1980〕31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领导小组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所属工作单位,以及国营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市(市辖区)、县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印章,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制发。区公所的印章冠以县(自治县)的名称;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以市(市辖区)的名称。
上述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的直径为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印章,冠以市或县、人民公社的名称。印章的直径三点八厘米,圆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厘米,五角星外刊生产大队、生产队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人民公社制发。
三、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国务院的规定和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注:国发〔1979〕234号文件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