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0年4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全省县以上各级财政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现将《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认真搞好这次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并相应做好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整改革工作。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使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收到更好的经济效果。
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0年《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各级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省和地、市财政的收支范围。
(一)省级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省级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利润中留给省级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以及省级其他收入,归省财政,作为省财政的固定收入。
地、市所属企业、事业收入,上划给中央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利润中留给地、市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全部留给地、市,不参与包干分成),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盐税,农牧业税,以及地、市其他收入,归地、市财政,作为地、市财政的固定收入。
工商税作为省财政和地、市财政的调剂收入。
农业税的一般灾情减免,由省掌握核定;特大灾情减免,由省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的基本建设投资,省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商业、粮食、供销社、农机供销等企业简易建筑费,以及省级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归省级财政支出。
地、市的基本建设投资,地、市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流动资金)、控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县办五小企业补助,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区、社广播放大站补助费,农村积极分子补助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归地、市财政支出。
部分专项财政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陕南穷困低产县补助费、发展多种经营基地补助费、人畜饮水补助费、土壤普查费、疫病情防治费、自然资源调查和区域规划费、山区道路修建补助费、火葬场修建费、陕北建设资金、抗震加固费、民兵事业费、人民防空经费、城市人口下乡经费,以及其他一次性支出等,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地、市地当支出预算,不列入地、市财政包干范围。
二、各地、市财政收支的包干,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一九七九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包干基数。根据收支包干基数,计算确定留成、上解比例或补助数额。
西安市的支出,除工商税收入留成百分之十五以外,其余从固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成;宝鸡市的支出,除工商税收入留成百分之十以外,其余从固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成。
渭南、咸阳地区和铜川市的支出大于固定收入的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补足。
宝鸡、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六个地区的固定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全部留给地区后,收入仍然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上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五年不变。地、市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就要少支。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改变,新投产的大、中型企业下放,或者开征新的税种等,对各地、市财政收支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或者由省同地、市单独结算。根据中央、省的决定而采取的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留成、上解比例和补助数额。
三、新的财政体制实行后,地、市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由地、市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收入预算,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注意协调各种比例关系。既要保证重点,又要照顾“小家小户”;既要合理安排事业费、行政费,又要保证必不可少的支农专款、教育经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的需要。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寅吃卯粮,不得搞平调摊派。地、市财政预算每年由地、市按照统一的要求和表式编制,经省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省级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市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市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但是,省级各部门仍应根据有关的方针、政策,制订措施,监督检查,帮助地、市把事情办好。地、市要顾全大局,尊重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某些已经包给地、市,涉及为全国或全省生产建设服务的支出,在各级预算中必须予以安排。上级确定的调出物资和商品,各地、市必须保证完成。
四、省级和地、市预算的执行,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收支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划分范围执行。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凡是应当在预算外开支的,不得列入预算内。凡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都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超越规定权限,随意减免税收。
五、各地、市对县(市、区)财政,也应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规定精神自行确定。地、市在确定县(市、区)的包干基数、留成和上解比例、补助数额时,应征得省财政局同意后下达;今后的变化调整,由省财政局具体办理。
六、本规定的未尽事项,由省财政局按以上各项原则作具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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