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1980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五届
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隆同志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我省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规划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因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案件,在1980年内,可以在法定期限以外,侦查、羁押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查、起诉期限可再延长半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审、二审期限可各再延长半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期限办理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延期办案的报告,逐级分别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会议批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期分批实行公开审判的规划意见。要努力争取在1980年底前,全省一百七十三个法院,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部实行公开审判。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能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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