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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17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11-05
  • 【生效日期】1980-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及时得到正确的评价,以利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科技成果分自然科学成果、技术成果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 鉴定科技成果应本着实事求是,百家争呜,一切经过试验和坚持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倘有弄虚作假、浮夸失实者,撤销登记,不予评奖。

第四条 凡达到预期目的的科技成果,资料章全,试验现场具备,均可申请鉴定。
资料齐全,是指该项成果各个研究环节和所涉及有关方面的充分可靠的数据、文字和图表记载。
试验现场具备,是指对能做现场试验或模拟试验的均要做现场或模拟试验,并以试验或模拟试验结果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自然科学成果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一般于鉴定前一年,以论文形式在全国性公开学术刊物或专业会议上发表,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为鉴定作好准备。

第六条 鉴定采取学术评议或结合论文审查方式进行,主要就其学术水平(包括科学性、创见性、实用的可能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等)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鉴定科学成果应持慎重态度,参加人员绝大多数必须是熟知国内外科学研究动向水平的国内同行、学术权威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其鉴定一般应由省科委、省直厅、局主持。省内无力主持鉴定的,应申请国家鉴定。

第七条 在国家、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科学论文,经评议、审查,并由论文评审委员会签署了肯定性意见,可视为通过鉴定。
对于新树种、虫种、病原体等的新发现,经国内专门权威机构或人员的命名认可,也应视为通过鉴定。

第三章 技术成果


第八条 技术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国内没有的;
先进性,有科学依据,且较现有的先进;
实用性,有实际应用和经济意义。

第九条 技术成果分为省科委,省直厅、局,地、市、自汉州、县和基层(院、所、厂、场、矿、院校等)四级鉴定。
列入省科委重点科研计划的项目,或省科委计划外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主持鉴定,或省科委会同有关主管厅、局联合主持鉴定。
列入省直厅、局重点科研计划的项目,或省直厅、局计划外的较重大项目,由省直厅、局主持鉴定。
列入地、市、自治州、县科委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在本地区具有较大意义的项目,由地、市、自治州、县科委或其他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基层处选的项目,一般自行组织鉴定;几家协作的由组长单位主持鉴定;重要的可按隶属关系申请上报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 农林牧渔业技术成果鉴定时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新品种:农作物、园艺作物的新品种,培育成功后,需经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证明比当地主要生产用种具有显著增产、优质、抗逆性强或其他推广价值的特殊优异性状,并且有一定数量的种籽、种苗。
林业新品种的培育或在现有农家品种中的选育,至少需要经过二代以上树龄的观察试验,或通过正规的试验,文教是出试验结果证明较原树种具有显著丰产、速生、抗逆性强等多种优良遗传性,且有一定数量者。
畜、禽、渔、蚕、蜂等新品种,须是生产性能、产品质量显著超过现有生产用种,并有一定数量者。
2.农林牧渔业增产、保产技术措施:经大面积生产示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者。
3.农用微生物及生物防治、新畜药、新疫苗:须经过生产试验,证明安全可靠,可以提供工厂生产者。
4.新仪器、仪表、试验、化验方法:使试验观察更精确,更节约时间与劳力,可以提供工厂生产者。
5.群众经验总结:运用现化农林牧渔科学技术总结群众创造的增产、保产经验,使之上升为具有一定科学理论意义,并经再次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者。

第十一条 工业技术成果达到鉴定的条件是:
1.新技术:有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和试验依据,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并已研制出使用该项新技术的主要工具。
2.新工艺: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运行考核,证明技术路线和工艺设备合理,经济效果显著,操作管理简便、安全,可为进一步扩大试验提供数据,或为工业性生产提供设计依据。
3.新产品: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试用,证明填补了国内空白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业优于现有产品。
4.新材料: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较大范围试用,证明质地优良,性能可靠,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较现有材料的经济技术指标有显著提高。
5.测试、化验方法: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试用,证明测试、化验速度显著加快、精确,成本显著降低,或测试、化验范围显著加宽,开辟了新的测试、化验类别,且操作简便,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医药卫生技术成果鉴定的要求是:
1.诊断方法:利用现化医学科学成就和器械,经三二例以上病例证明可以显著提高诊断率者。
2.医疗方法:包括预防方法、临床治疗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等,经三十例以上病例证明显著疗效者。
3.新药:新药的临床用病例数,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少于三百例(其主要病种应不少于一百例);避孕药不少于一千例,特殊病种和临床验证的病例数,可视情况定,其鉴定严格按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订的《 新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文执行。
4.医疗器械:经临床应用确能提高预防、诊断、治疗、科研等水平者。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调查考察成果应是作出了有材料、有分析、有论点、有建议的系统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证明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参考价值或促进作用者。
应用性调查考察成果一般采取评议形式,主要就其技术经济意义、效果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成员组成采取研究(试验)、设计(试制)、试用(使用)单位和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工人两个三结合的形式,其中,同行专家、 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五分之四。

第十五条 属地、市、自治州以上鉴定的项目,鉴定前三个月至一年应进行预鉴定。预鉴定只须由完成单位报请主持鉴定部门批准后,邀请主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计划任务书,主要就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及现场测试条件、手段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鉴定意见,上报主持鉴定部门,为正式鉴定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主要技术文件于鉴定前一个月发给参加鉴定的主要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使之有充分时间准备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1.研究试验方案(设计)、技术路线(方法)的合理性;
2.实验测试、数据处理、结论推断的严密性;
3.科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4.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国内外技术水平的比较;
5.实际应用意义大小;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7.成果处理意见,包括能否进一步扩大试验、试生产、推广,能否申请发明、密级、奖励等级等。

第十八条 协商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中, 有关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鉴定领导小组依照鉴定大纲,组织指导鉴定。
鉴定大纲系鉴定的实施细则纲要,包括实施鉴定的总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实施手段、鉴定手段、目的等。
鉴定大纲由主持鉴定单位参照计划任务书起草,交鉴定领导小组审查,征得参加鉴定的全体代表通过后执行。
协商成立鉴定证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全部由科技人员组成(成果完成单位酌情参加一至二人),在鉴定领导小组指导下,充分集中全体代表的意见, 起草鉴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成果包含有学术性部份的,在鉴定时还应从学术进行评议。
有污染问题的科研项目,无有效处理措施,不准予鉴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成果经过鉴定后,才能进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成果鉴定后,才能进行生产性试验;生产性试验成果经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后,方可以列入推广计划和国民经济生产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和结论,均须经参加鉴定的绝大多数代表(注明技术职称)签字认可后才算通过鉴定,不签字的代表连同技术职称也应在技术鉴定证书上注明。然后报主持鉴定单位批准盖章,发给技术鉴定证书。基层鉴定由基层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发给技术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不能肯定时,鉴定领导小组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补充有关资料,并按提供的资料重复进行试验,加经验证。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主持鉴定部门重新进行复核、复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委人权敦促和检查所属地区和部门对重要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地区或本部门鉴定能力的科技成果,可报请上级科委或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二十五条 填写技术鉴定证书必须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铅印或打印,并按顺序排列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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