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1981年5月12日)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搞好城市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市各种垃圾,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厂。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的工业垃圾、建筑废土、干道石渣、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自行运到指定垃圾场,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和住户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地点倾倒在垃圾箱(桶)或集中点上。市区已设立活动垃圾箱(桶)桶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垃圾箱一律停止使用,垃圾要在夜间清除完毕,没有设立活动垃圾箱(桶)的,垃圾要在早晨八点钟前清除完毕。营业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废土,不得私倒和混倒在垃圾箱(桶)或集中点上、因建筑、营业垃圾等招引的生活垃圾,由招引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
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废土的单位,应责令其将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并视其情节给予扣车、罚运、罚款。罚款金额,每汽车一百元至五百元,拖拉机五十元至二百元,地排车、三轮车十元至五十元。住户乱倒垃圾,要责令其就地清扫干净,经教育不改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环卫部门清运垃圾,因主观原因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和奖金。
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路两侧附近堆放垃圾,经教育不改者,要处以罚款。
二、市区的所有垃圾都必须按规定运往下列垃圾场地: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各种废土、废渣,运往团岛垃圾场、宜昌路西端垃圾场、唐河路房产局木厂回填场地、八号码头回填场地、石油化工厂西侧垃圾场;生活垃圾、营业垃圾,运往洪山坡垃圾场、宜昌路西段垃圾场、沧台路垃圾场、永平路中段东侧回填场地。
要加强垃圾场地的管理。属于填海单位管理的,要指定专人平整场地,保持卫生整洁;其他垃圾场地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所有垃圾场地都不准堵塞排水管道和河沟出口。按规划需要筑坝和修筑排水管道时,属于单位管理的,由单位负责;属于环卫部门管理的,由环卫部门管理,环卫部门管理的垃圾场,填出的地方,归环卫部门管理,城建部门可按规划有偿调拨使用。
三、需要各种垃圾、废土、废渣的单位,须向环卫部门申请,统一安排,运输时要注意保持现场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卫生;郊区社队需要生活垃圾积肥时,要向环卫部门申请,签订保洁协议,共同遵守。
四、市区环境卫生,实行保洁责任制。马路街巷、广场和人行道,分别由环卫部门保洁队和街道办事处保洁队负责清扫和巡回保洁。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划片包干,定时清扫,或由居民缴纳保洁费,居委会组织群众保洁员清扫保洁。公共场所,由其单位设专人清扫和巡回保洁。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居民门前的保洁,要各自负责。
按照保洁责任制的分工,不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进行保洁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根据情况处以罚款。任何人不得涂抹和破坏活动垃圾箱(桶),损坏者要赔偿、罚款。
五、市区粪便实行统一管理,由环卫部门的专业队伍及时清运。专业队伍暂时无力清运的地区,由环卫部门组织郊区社、队清运。环卫部门要与社、队签订协议,规定卫生要求,以达到搞好环境卫生的目的。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五元至三十元。
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路两侧附近设积肥点,不准施用鲜粪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
六、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甲、乙级厕所由环卫部门专业队伍保洁,丙级厕所由街道组织居民保洁。居民大院的公共厕所,属于公房的,由房产部门负责保洁;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保洁;几个单位的,可共同负责保洁;属于单位与私房同院的,由单位负责保洁。私房居民区,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厕所倾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准堵塞厕所通风孔、通风窗;不准占用厕所地皮,破坏和拆除厕所。对破坏公共厕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
七、本通告由市、区环卫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和爱卫会积极配合。对认真执行本通告,积极改善环境卫生,保护公共卫生设施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者,要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被罚款的单位逾期不交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个人罚款逾期不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对不服从管理,阻挠执行任务,漫骂、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通告,各单位要向职工、居民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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