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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7-01
  • 【生效日期】1981-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

(1981年7月1日)

《国务院 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已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给农村社、队干部和全体社员群众。现根据我省情况,再作以下通知,请与国务院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在我省不少地方也存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农闲空隙时间,对农村干部和社员进行节约用地的教育,并对社员建房和社队企业及其它公共事业占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已占耕地尚未使用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属于乱占或多占的,要责令退出;确属需要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要补办手续。

二、逐步做好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国农村建房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农业、民政、基建等部门调查研究,制订全县山、水、田、林、路、村、镇的总体规划,并把它纳入农业区域规划中。人民公社在市、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订本公社堙庄布局和社员建房的具体规划。制订规划和安排建房时,必须十分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利用山坡、荒地、劣地、废涝池、废旱沟和闲置庄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良田。

三、严格控制庄基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土地多少,照顾群众居住习惯,在三分以内规定一个合理限额。城镇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地区,社员庄基地占地限额应该低于三分。已经批准的庄基地,要由社、队根据建设总体规划和批准用地数量予以划定,不得由社员个人自行择地,不得随意扩大面积。

四、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社员庄基用地,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本队社员民主讨论,并经大队、公社审查同意,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社队企事业和其它公共事业征用、租用土地在五亩以下的,报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征用、租用土地五亩以上,十亩以下(包括十亩),迁移居民在十户以内(包括十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征用、租用土地十亩以上或迁移居民十户以上的,应层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在人多地少的地区,社队企业或其它公共事业需要征用耕地时,要经所在队社员讨论同意。公社、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要按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不准平调和无偿占用。

五、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了解土地被占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确定解决。工作任务比较大的地、市、县,民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或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犯,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各地、市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和对已征、占土地的检查清查情况,应在今年第三季度以内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有何问题和意见,亦望一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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