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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0-15
  • 【生效日期】1981-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广告)
(1981年10月15日)

国务院在一九七一年就明确规定,在国内不准赠送月历、年历。但是,这几年仍然有一些单位违反这个规定,并且把赠送挂历作为“走后门”、拉关系的一种手段。最近,一些单位又以“作广告”或者“供应市场”的名义,提前大量赶印挂历,准备向“关系户”及本单位职工发送。有的单位怕年终上级发文制止,竟要求印刷厂在十一月底以前赶印出来。这样做,不仅要浪费国家大量纸张和资金,而且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极不应该的。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为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的月历、年历,一律不准印刷。已经印好的,应转售给商业部门供应市场;尚未印刷的一律停印。此事请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对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二、需要对国外赠送月历、年历的,或者需要用挂历作广告进行宣传的,主办单位必须把美术设计、赠磅范围和印刷份数等,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领导部门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后,才能付印。印刷份数要严格控制,多余的必须转给商业部门出售,不得内部分发。

三、各单位为办公室配备的日历,应本着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买。任何单位都不得购买挂历送“关系户”或个人。
请各地区、各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基层单位,并发动群众,监督执行。对于明知故犯的,要查明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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