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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提案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1-20
  • 【生效日期】1981-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提案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lign='center'>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提案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草案)的通知
(1981年11月20日)

一、人民代表(包括政协委员,下同)的提案,是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四化建设以及他们所关心的各项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这是 宪法赋于他们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重要形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提案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并应以此来促进政府工作和改进机关作风。

二、办理人民代表的提案,都应认真登记。并按照提案内容分别确定提案的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和牵头会办的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分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分办。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属于区(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需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办量的,原则上均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转请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结,转请区(县)人民政府答复提案人。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承办提案都要有领导分管,专人办理。重要提案应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审阅办理,或经领导集体研究解决。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提案,一般要求在一、二个月内办结。逾期不报的,要经常催办,最迟在三个月内结案。

五、答复提案要针对所提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做到有情况、有依据、有措施地逐条逐项答复清楚。解决问题的措施要明确,办法要切实可行。应办而又能办的事,一定要主动、积极、尽办去办,确属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和理由,阐明有关政策法律依据。有些提案如已超越自己职权范围或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或向上级请示后再答复。需要会办的提案,牵头会办的单位应事先商同有关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并邀集会办单位同定后,由牵头会办的单位将会办结果报市。

@ 六、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写出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统一格式),由负责同志审阅签发,加盖公章后(打印一式六份)报市。同时,要认真检查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附:南京市××局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略)
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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