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 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
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
(1982年4月26日皖政〔1982〕76号)
为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城镇就业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场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生产和经营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城建规划、房产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应结合城镇商业网点布局进行规划,注意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不得妨碍交通。
三、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可以在市区内划出一定的地段或街道,恢复传统性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集体和个体户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
四、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场地,应持所在街道(区)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需要场地,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性质、拟建位置、所需面积及建筑结构造型等,经核准后领取建筑执照,方能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五、凡原来临街的营业门面房层,现已改作仓库、宿舍或其他用途的,应尽可能腾让出来,租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营业使用。商业繁华区的临街住户,房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换住房,尽可能改作商业服务铺面。
六、城市道路“红线”内短时间不能施工的地段,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搭设临时棚屋,但建设需要时应立即无偿拆除。
七、城镇临街新建宿舍楼房的一层商业用房,可由房管部门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作为营业门面或服务点(房租可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税金以及利息等项因素计算)。
八、凡宜利用的临街公用围墙内空地,可搞围墙“打洞开店”,设置临时商业服务网点,可由本单位本系统自用,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九、城区近郊和工厂、居民集中住区内应适当增设商业网点,积极发展工艺品生产、小手工业、服务、修理行业或其他生产行业。
十、城市人防工程,如适合改作营业间、生产车间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租借给集体企业工商户使用。租借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与人防部门签订合同。对于工事内的一切设施和设备,租用单位要妥善保管和维护。
十一、城镇商业繁华区及主要街道新增设的临时网点,建筑物要尽量采用轻质、金属材料装配,力求简易、实用、美观、以便在国家建设需要时,随时拆让。
十二、经营场地一般不得占用马路、人行道。
十三、要加强对经营场地的建筑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整洁。设点单位和个体户应严格按建筑执照中的核准事项施工,不得将有污染的点设在市区内,不得违章自行搭盖棚屋或强占人行道和绿地,不得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擅自翻新改建,不准将经营网点改作他用。
十四、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模范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者,要从严处理。
十五、对违反以上通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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