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10月14日)
国务院国发〔1982〕82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已翻印发至各地贯彻执行。几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使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案件逐步减少,有些原来秩序较乱、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情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全省来看,对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抓得还不够有力。盗窃、哄抢国营工厂、矿山、油田、工地、仓库物资和火车、汽车运输货物,滥采乱挖国家矿藏资源,滥砍乱伐国家和集体林木,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侵吞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果木、牲畜、水产品,私自出卖、出租或转让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侵占交通要道和在公共场地搞违章建筑,乘国家征用土地和要求拆迁之机索要高价“敲竹杠”等,这类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很严重。在这些事件中,有的是坏人直接参与搞破坏,有的是企业职工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少数基层干部或领导干部纵容、支持群众搞的。这些问题所以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主要是有些地方对上述不法行为熟视无睹,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对群众没有做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少数人的无理要求采取偏袒、同情或支持的态度,甚至有的干部已被坏人拉下了水,同流合污。同时,某些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也是一个原因。
当前这股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破坏国家资源、阻挠国家建设的歪风,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有着严重的破坏性和腐蚀性。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任其泛滥,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迅速刹住哄抢、盗窃歪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二大精神,深入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同时要结合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在全省城乡进行一次理想、道德、纪律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国家建设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每个公民只有维护的义务,没有侵吞破坏的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人民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关心爱护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资财,就是关心群众的最大利益,就是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要加强工农联盟的教育,联系实际说明搞好工农关系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动员干部和群众自觉维护国家资财,坚决同哄抢、盗窃国家资财的坏人坏事作斗争。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大力表彰保护国家资财、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好人好事,同时也要旗帜鲜明地批评那些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批评那些只顾群众局部和眼前利益,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的本位主义思想。要明确是非界限,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水平。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发动群众制定厂规公约、乡规民约,自觉遵守。今后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把爱国爱厂和爱护国家资财的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抓住不放,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坚决打击哄抢和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活动。对过去已经发生而至今未作处理的案件,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一般参与哄抢、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的人,主要是批评教育,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同时要追回公物。原物已消耗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少数唆使群众闹事,带头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对那些纵容、支持和参与哄抢、侵占、破坏国家资财而触犯了刑律的干部,不管属于哪个单位,也不论职位高低,各级政府都要排除干扰,秉公办事,依法从严处理。对企事业单位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干部和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职工,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今后,不论哪个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上述问题,都必须及时查处,决不可熟视无睹、久拖不决或姑息迁就。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宣传,以达到教育多数,震慑坏人,严明纪律的目的。
(三)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等,集中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的《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理的通告》、《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编者注:此文已列为修改件)等,各地各单位也应切实贯彻执行。对于已经公布的上述法规,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四)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搞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在抓生产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个根本好转。特别是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一定要亲自过问,组织司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方面的力量,切实抓好这一工作。工农关系问题较多的工矿区,地方和企业可建立联合办事机构,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切实维护国家资财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对农村社队因被占土地过多而造成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企业和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扶持帮助解决。要教育农村社队的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集体和个人收入的增加,主要是依靠发展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多搞一些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项目,不允许利用各种机会向国家要高价“敲竹杠”,更不要受坏人挑动参与偷盗、强占、哄抢等不法行为。企业单位要通过整顿搞好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责任明确,赏罚分明。今后,凡是屡次发生干部职工搞内外勾结侵吞国家资财而又得不到制止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派人检查帮助,限期解决问题。废品收购部门和社队企业,严禁收购盗窃哄抢的国家物资。对违章收购的部门和单位,除追回非法收入外,还应对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职工进行严肃处理。企业处理废旧设备、器材、物资,要持单位证明信到指定的回收部门交售,严禁出售给小商小贩和投机倒把分子。对那些仍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基层组织,上级领导机关要抓紧帮助整顿好;凡已查明是混进的坏人,必须坚决清除。
当前,一个学习宣传党的十二大精神的热潮正在全省各地蓬勃兴起,这为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治安保卫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各地一定要立即行动起来,根据上述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歪风,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市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十二月初书面报告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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