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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12-20
  • 【生效日期】1982-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12月20日)

国务院〔1982〕122号文批转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种植和收购烤烟。国家计划安排我省一九八三年烤烟种植面积一百一十万亩,总产量三百八十万担,收购三百五十万担。计划任务已于最近全省计划会议上分配各地,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准层层加码。凡因超计划种植而造成的困难和需烤烟用煤,哪一级批准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对超计划收购的烤烟,税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二、认真推行合同制。属于烟草公司的专营收购站收购的,由烟草公司收购站与生产队(户)签订合同;属于供销社代购的,由烟草分公司会同基层社与生产队(户)签订合同。各收购单位都要在育苗以前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生产、收购计划落实到生产队(户)。对按计划交售的烤烟,要按国家牌价收购;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从一九八三年新烟上市起实行浮动价格,一律向下浮动15%-20%。

三、取消价外补贴。一九八0年省物价局、一轻厅、农业厅、供销社联合批复临沂行署关于临沂供应省内烟厂的烤烟价外补贴每担三元的规定,从一九八三年新烟上市起停止实行。

四、继续贯彻执行一九七九年鲁革发〔1979〕135号关于调整烤烟奖售标准的通知,上等烟每担奖售化肥一百斤,中等烟每担奖售化肥三十斤,下等烟每担奖售化肥二十斤,低等烟和超计划收购的烟一律不奖售。

五、为了提高烤烟质量,对盐碱地、涝洼地、黑土地和其他不适宜种烟的地块,一律不再种植;各地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凡是不足一千亩以上的公社,一九八三年一般不再种植,改种其它作物。

六、关于试行季节差价问题,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具体试行方案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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