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 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 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3〕74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
一、在我省工作的国家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
1.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学制不足两年的)毕业生;
2.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及业余大学的本科、专科毕业生;
3.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发给文凭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毕业生;
4.经电视大学考试录取入学并由电视大学注册管理学籍的电大全科毕业生;
5.经省一级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并发给大专毕业文凭的人员。
浮动工资的浮动期为八年,自浮动之日起累计满八年后转为固定工资。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一级。
二、在我省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农林第一线(其范围按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劳人科〔1983〕130号文件执行)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按第一条规定享受一级浮动工资外,再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后也转为固定工资。
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已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干部,虽无大中专学历,也享受一级浮动工资的待遇(浮动工资的时间,从州、地以上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63号文件复查验收批准之日起执行)。连续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满八年后,其浮动工资也转为固定工资。
三、一九八三年暑假期及以后分配在我省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实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一年见习期的规定不变),并在转正定级工资级别的基础上,按第一、第二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四、浮动工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其金额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计算。
享受浮动工资不影响正常调资。调资在固定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后在新的固定工资的基础上继续浮动,浮动期连续计算。
五、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固定工资级别、工资额和浮动工资级别、工资额介绍清楚;调入单位应按本规定继续给予浮动工资的待遇,浮动期连续计算。
六、凡是已定案的“三种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路线至今仍不改悔的,及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均不得享受浮动工资。
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不享受浮动工资。
派驻省外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享受浮动工资。
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病休半年以上仍不能工作的,中断浮动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停发浮动工资。离休和正常退休时,享受浮动工资的时间累计不满八年,但在青海工作时间超过八年者,可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七、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由省劳动人事厅制发)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报州、地或省厅、局审批。《浮动工资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八、凡在我省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其退休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五,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九、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青发〔1983〕12号《关于改善专业技术干部生活待遇的试行规定》第一条“实行地区技术岗位津贴”和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或有特殊贡献者,退休时可享受以下待遇”中的第一条执行。
十、本试行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三年暑假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一九八四年元月起补发浮动级工资。
中央驻省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四年三月六日
(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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