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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 《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84]17号
  • 【发布日期】1984-03-23
  • 【生效日期】1984-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 《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
《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

(1984年3月23日穗府〔198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有关报建审批的具体细则,请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绿化、文物和人防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规划局反映。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党中央在十二大提出的对于不合理的体制和机构进行改革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在建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拟在我局内部进行两项改革措施,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一、健全建筑报建联审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联审制度,每星期二上午,请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绿化、文物和人防等六个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报建联审,就有关专业方面问题进行技术审核。对我局准备提供的建筑设计要点也一并提出要求。对不能当场核签的,允许有关单位有一定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个月),到现场勘察或回单位研究,逾期不签或不按时参加联审的,作该部门同意所报设计处理,办理报建审批工作,不再等候。日后在该项技术方面发生问题,由不按时参加联审和核签的部门负责。
联审报建范围:(一)大量性的多层、单层民用建筑和一般小型公共建筑,包括小规模车库、仓库的综合性建筑的报建,以及规划局向兴建单位提供的设计要点复件,可直接送规划局交联审会议审核。(二)凡属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储类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宾馆、旅店、医院、饭店、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由报建单位先取得有关部门意见后,规划局才受理报建。

二、改革有关款项发放和收缴手续办法
市属计划投资项目以及中央部属和省属在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银行协同收款部门监督管理和收费。具体办法,请收费部门与市建设银行商定。部队和外资投资的报建,必须持有建设银行核发的已交足款项的书面通知,才能到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规划局只代市财局发规费缴款书,一俟规划局批准报建,兴建单位即可到市财局交纳规费,作为报建审批同意后领取建筑许可证的一种手续。对于拒不交纳有关款项的单位,规划局可与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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