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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4-02
  • 【生效日期】198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1984年4月2日川办发〔1984〕18号)

省政府: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多数地方基本上保障了侨汇物资供应,促进了我省侨汇逐年较大幅度的增长,全省一九八三年侨汇收入......比一九七七年翻了两番多。但是,目前我省侨汇工作没有很好贯彻“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规定,而实行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侨汇留成的办法,因而不利于调动供货单位的积极性。各侨汇商店(柜)经常缺少侨供商品,侨汇户买不到东西,反映强烈。已有部分侨汇户提出退汇或改汇到侨汇物资供应较好的省、市。加之我省华侨住宅建设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已出现侨汇收入增长率下降的趋势。如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二年,侨汇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一九八三年的增长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
为了保证侨汇继续增长,根据国发〔1982〕42《 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82〕侨政会字第01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几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变侨汇留成计拨办法
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规定,凭侨汇票券回笼数计算留成外汇。经研究,从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将现行的赡家侨汇留成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的办法,改为凭侨汇券实际回笼数的多省计拨留成,这样做有利于调动侨汇物资供应单位的积极性。
国务院规定:“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三十,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中国银行监督使用”。为了管好用好外汇,确定将全省赡家侨汇留成比例的百分之二十五委托省商业厅、百分之五委托省粮食局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分别给予开设侨汇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并根据上述比例按半年一次分别计入省商业厅和省粮食局帐户。各市、地、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应得的侨汇留成额度,由省商业厅、省粮食局根据侨汇券回笼多少具体核定。省商业厅、省粮食局要制定对各地、市、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的留成外汇具体核拨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抄送省侨办、省计经委)。每回笼一张侨汇券、一市斤侨汇粮食券、一市斤侨汇食油券,按计算侨汇留成时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计拨美元额度。

二、侨汇商品实行优待价供应
国务院规定:“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折扣销售。”为此,建议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先在成都、南充、内江、乐山和万县五个市的侨汇商店(柜)实行侨汇商品优待价供应。待取得经验后,其他市、地、州和条件较好的县再分期分批地实行。优待价的范围,除粮、油及中央、省专项下达的商品和当地紧缺的商品暂不实行优待价外,其他商品原则上皆可实行优待价供应。优待价折扣的幅度,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实行情况确定,并报市、地、州物价局以及省商业厅、物价局、侨办、计经委备案。华侨商店(柜)实行优待价的亏损,可用向银行出售侨汇留成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入来弥补,也可用侨汇留成外汇购买进出口商品多得的利润进行抵补。实行优待价商品的收券标准,由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决定。

三、加强回收票券的统计核销管理
要建立健全侨汇票券的统计和核销管理制度。各华侨商店(柜)对回收的票券,要指定专人保管,分类粘贴、装订制表。各县(区、市)商业局、粮食局于每半年后五日内将票券回收数字汇总报市、地、州商业局、粮食局,抄送县侨办和财办;回收的票券,也按每半年一次清点上缴,由、市、地、州侨务部门会同商业、粮食部门共同核实后当场销毁,并将票券回收数字上报省商业厅和粮食局,抄送省侨办和中国银行成都分行。

四、加强领导、健全经营机构
随着我省侨汇收入的增长,侨汇物资供应将日益增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解决侨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商业、粮食、侨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检查、积极帮助侨汇商店(柜)改善经营条件,及时解决供应中的问题,切实把侨汇商店(柜)办好。需要增设侨汇商店(柜)的地方,要及时增设;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侨汇商店(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独立核算。
重庆侨汇物资的供应办法,建议由重庆市参照省的规定,自行研究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计划委员会
四 川 省 商 业 厅 四 川 省 粮 食 局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中 国 银 行 成都分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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