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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援苏区 长期开发性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8-14
  • 【生效日期】1984-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援苏区 长期开发性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援苏区
长期开发性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1984年8月14日)

为了帮助我省苏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尽快改变贫困面貌,经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四年起,在今后五年内,每年由农业银行增拨长期开发性贷款二千万元,五年共计一亿元,利息由省财政补贴供发展生产无息使用。为了充分发挥这笔专项贷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使用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使用原则
该项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援苏区发展农、林、牧、渔、采掘、能源等开发性生产和为开发性生产服务的加工、运销等项目,以便搞好产、供、销配套,加速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加人民收入。凡从事上述开发项目的专业户、承包户、经济联合体以及直接从事开发、加工、运销当地资源的乡镇企业,均可申请贷款。但是,对那些没有经过整顿,领导班子涣散,经营管理混乱,长期亏损的乡镇企业不予贷款。此项贷款不准用于生活救济、社会福利等 非开发性事业。
发放贷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对乡镇企业和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大额贷款,应有适当的自有资金比例。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和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把有限的资金确实用到改变当地贫穷落后面貌急需的项目上。
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为了保证发挥该项贷款的经济效益,各级都不能用行政办法层层分配指标,要实行按“项目贷款”办法管理。省对有关地、县只发控制指标,待申报项目核批后,才予以拨款。对下达有关地、县的贷款控制指标,当年未贷出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根据其使用效果好坏,省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贷款利率可按现行开发性利率执行,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月息4.2‰,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月息4.8‰,三年以上(不分年限)一律按5.4‰计息。

三、财政补息办法
此项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补贴,贷户不负担利息,贷款补息时间,原则上应和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一致起来。但贷款期限超过五年者,其超过时间的贷款利息财政不再补贴。贷款期限较短,收回再贷部分,累计贷款时间不超过五年者,仍由财政补息。具体补息办法,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时,仍按开发性贷款利率向贷户计收利息。贷款到期收回后,贷户持农行还款证明单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应补贷款利息。每年年底,由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划拨补息专款到县。

四、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充分发挥贷款的经济效益,各苏区县必须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五年开发项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对拟扶持的开发性项目,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投入产出的可行性论证,然后写出专题报告和贷款申请书,按照规模大小,贷款多少,分别由省、地、县主管部门评估。认为可行后,再核定其贷款额度和分年用款计划,由县农业银行办理发放,并负责按期收回。
为了简化手续、不失时机地支持苏区人民发展生产,贷款两万元以下的项目(含两万元)由县农业银行审批;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区农业银行审批;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审批。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

五、加强领导
发放长期专项开发性贷款,是党和政府对苏区人民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要组织农行、财政、苏区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确实选好开发项目,把发放、使用贷款和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各级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在市场信息和生产、加工、技术等方面给予及时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严防把好事办成坏事。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实际效益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每半年要向省写一次专题报告。对于以贷谋私,转移用途和贪污浪费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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