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的意见
(1984年9月12日皖政〔1984〕94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为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积极稳妥地在我省完成向法定计员单位的全面过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和统计报表,教育部门的新编教材和教学资料,报纸、刊物、图书的出版和广播、电视的报道,科学研究部门与工程技术部门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勘测设计文件、技术情报资料,新设计制造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等,都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 法定计量单位。
二、为保证如期实行 法定计量单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并对各种统计报表进行更换和试改。备专业学会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讨论研究本专业采用 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教育部门要在标准计量部门的配合协助下,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以保证在教学中正确讲授。教具生产也必须和实行 法定计量单位相适应。新闻出版部门对目前使用的《编辑手册》、《校对手册》等,应组织重新修订。除古籍、文学书籍外,所有出版物在重新排印时,其计量单位都要按 法定计量单位统一修订。今后,评选优秀读物,也要把量和单位的表达是否正确,作为一项评选指标。
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得再生产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使用中的仪器设备,能通过调整改装的,尽量调整改装,不能调整改装的,检测数据应换算为 法定计量单位提供使用。各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加强领导,促其实现。
三、市场贸易必须逐步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国营商业部门要首先组织实施。从一九六年起,新印制的各种票证一律改用 法定计量单位;新的商用计量器具按 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生产。市制计量单位允许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各级商业贸易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为一九九一年起废除市制计量单位做好准备。为了摸索改革市制计量单位的经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使用,但转内销时,要改用 法定计量单位。生产出口的英制计量器具不准转为内销。
进口仪器设备应符合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需要进口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必须经省标准计量局批准。
四、标准计量部门要率先做好计量标准仪器的改制工作。除省标准计量局要研究制订改制的技术方案,并于今年内在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进行试点外,各地、市、县标准计量部门均要在一九八五年底前普遍完成计量标准仪器的改制工作。对基层单位需改制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做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革计划,并提供技术指导。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从现在开始就应采用 法定计量单位。
五、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经费,按下述原则办理,企业调整、改装和更新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所需费用,在企业生产基金中开支;大型仪器的改制可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事业单位改制所需费用,在各自的事业包干费用中开支。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资料费、会议费、宣讲费以及计量标准仪器的改制费用,改革市制计量单位的试点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是关系经济、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保证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省直各单位都要制订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推行工作。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今年下半年,省标准计量局打算举办两期培训班,为各地和部门培训一批宣讲骨干。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均要安排一定版面和时间,宣传国务院《命令》,解答有关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安徽省标准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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